广州市社会组织公信力指标体系与指数研究

广州市慈善组织公信力指数

指标体系与指数研究

(内容摘录)

一、 项目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下文简称《慈善法》)于 2016 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并于 2016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慈善法》的颁布是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慈善法》中亮点众多,其中一个亮点在于正式从法律意义上确立了“慈善组织”这一组织资质,除了设立专章对慈善组织作出相关规定之外,还在不同章节中针对慈善组织财产募集、信息公开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强制性及倡导性规定,在《慈善法》112 个条文中,与慈善组织有关的条文就有 57 条。

此外,《慈善法》采用了“大慈善”的理念,这意味着今后会有更多具有公益宗旨的社会组织能成为获得慈善组织资质。我们预期,在《慈善法》时代,具有慈善组织资质的社会组织将成为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行动主体。在这样的背景下,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问题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一直非常关注,尤其是 2011 年郭美美事件后,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公益行业内部对此也不断进行反思,并发起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公益组织公信力的举措,并逐渐形成一些旨在提高公信力尤其是组织透明度的行业规范和评价体系。而面对《慈善法》的新形势,我们认为有必要以《慈善法》为基础,进一步思考如何建立一套专门针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评价体系,对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实现科学、客观的评价,并通过这个指标体系对慈善组织今后的公信力建设进行良性的引导。

广州市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水平历来走在全国前列,在近年的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以“社区为本,公益生态,法治慈善,多元共治”为特色的广州经验,在《慈善法》时代,广州市应当保持优势,先行先试,研发一套以广州市慈善组织为对象的公信力评价指数,以提高广州本地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建设水平,并在条件成熟时向外推广。

 

二、指数设计

(一)评价对象

广州市慈善组织公信力指数的评价对象为在广州市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基金会等类型,并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等相关文件被认定为具有“慈善组织”资质的组织。

(二)设计原则

广州市慈善组织公信力指数的设计遵循以下几个主要的原则:

1、科学性:科学性原则指的是本指数的设计吸收了国内外与慈善组织公信力评价有关的文献以及本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在文献的参考上,具体包括:

1)关于慈善组织公信力的理论性研究文献;

2)基于数据或案例对慈善组织公信力进行研究的实证性文献;

3)对慈善组织(或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等)公信力的相关指标体系以及行业标准。

目前国内对“慈善组织公信力”的内涵及如何评价并没有相对统一的做法,不同学者或实务工作者根据自身对公信力理解的不同对公信力进行不同的操作化,对同一个指标可能采用不同的表述或归类。在参考过程中,我们以国内文献为主、国外文献为辅,希望指标体系的设计能更符合目前国内慈善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

2、适用性:适用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本指数的评价对象为《慈善法》所规定的“慈善组织”,即依法成立、符合《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及基金会三种主要的组织类型。因此,指标体系中的具体指标设置应该同时适用于这三种不同类型慈善组织的情况。另外,根据《慈善法》,慈善组织亦分为是否具有公募资质两大类,对此,本指数亦应同时适用于这两类组织。

2)随着与《慈善法》有关的配套政策制度的完善,具体的指标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修订,以适应慈善组织在不同阶段的发展状况。

3、简洁性:简洁性原则指的是指数评价应当捕捉到最能反映慈善组织公信力水平的指标,以区别于现有的一些全面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此外,参与本指标体系评价的慈善组织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应主要是慈善组织在运作过程中自然产生的资料(如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组织相关制度等),而非为参与本指数的评价而特意准备的资料,以降低慈善组织的工作负担。

4、导向性:导向性原则指的是指数对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具有引导作用。

《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相关规定中包括强制性措施和倡导性建议。本指标体系将主要侧重于引导慈善组织实现《慈善法》中的倡导性建议,从而促进慈善组织达到更高的公信力标准。而在《慈善法》之外,本指标体系也将引导慈善组织在目前本领域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普遍关注的公信力缺失的方面有所提高。